(2015)合法民初字第01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刘承亮与唐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承亮,唐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1880号原告刘承亮,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清平镇。被告唐建,男,住重庆市合川区清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承亮与被告唐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承亮于2015年4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承亮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刘承亮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承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8元,减半收取199元,由原告刘承亮承担(已付)。审判员 黄永宏二���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舟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