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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康影与张卫奇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影,张卫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1030号原告康影,地址:吉林省农安县。被告张卫奇,地址: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康影与张卫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150.00元。审判员  赵泽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