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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执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某斌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斌,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执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斌,男,汉族,1968年5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杨某,男,汉族,1975年12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吴某斌与被执行人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融民初字第54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31日向被执行人杨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杨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某斌以被执行人杨某持有中国护照和大陆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为由,向本院提出限制被执行人杨某出境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吴某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执行人杨某出境,并扣留其出入境证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繁金审 判 员  陈观捷代理审判员  郑学品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谢建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