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河北报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李自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报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自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471号原告:河北报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路86号。机构代码证号:69920994-X。法定代表人:苏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军,河北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自洲,住大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报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自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庭下和解,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报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2元,减半收取1241元,由原告河北报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会明二〇一五年��月一日书记员 王志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