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天法民二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肖青姣与株洲县三门农村信用合作社、王杜保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青姣,株洲县三门农村信用合作社,王杜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二初字第65号原告肖青姣,女,汉族,1971年8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丹红,株洲市南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等)。被告株洲县三门农村信用合作社。负责人朱然。被告王杜,男,汉族,1974年10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青姣诉被告株洲县三门农村信用合作社、王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肖青姣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青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肖青姣承担。审判员 胡劲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蒋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