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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商诉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曹虹与孙建明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虹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商诉初字第00003号起诉人曹虹。起诉人曹虹诉称,其与孙建明系夫妻关系,两人共同创立了苏州新区永业贸易有限公司。之后,曹虹又与苏州新区永业贸易有限公司合资成立了苏州埃玛汽车修理有限公司。2012年1月,起诉人曹虹与孙建明协商,孙建明同意将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苏州埃玛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的所有股权全部转到起诉人名下,孙建明并于2012年1月20日出具了自愿转股的承诺书。此后,苏州埃玛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一直由起诉人负责经营管理。现因起诉人与孙建明的恶化,双方正在离婚过程中,孙建明否认同意转股的承诺,由此双方发生纠纷。为此,起诉人曹虹起诉要求确认孙建明于2012年1月20日出具的苏州埃玛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的转股承诺书有效。经审查起诉人曹虹提供的材料,工商登记资料表明:1998年5月7日,苏州埃玛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205.5万元,股东为曹虹与苏州新区永业贸易有限公司,其中曹虹出资62.5万元。曹虹还提供了材料一份,内容为“本人自愿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在苏州埃玛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和苏州英本应用材料工业有限公司的所有股份全部转至曹虹名下,特此声明”,落款时间为2012年1月20日,署名为“孙建明”。本院认为:本案属股权转让纠纷,本案起诉人曹虹与被起诉人孙建明均系美国国籍人,起诉人曹虹同时主张被起诉人孙建明对苏州埃玛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和苏州英本应用材料工业有限公司的转股承诺书有效,所涉案件应由同一法院审理。本院对起诉人曹虹起诉被起诉人孙建明要求确认其对苏州英本应用材料工业有限公司转股承诺书有效的案件因所涉股权金额超过本院受案范围,属重大涉外商事案件,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故本案亦不宜由本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曹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吴勇伟审判员  顾文娟审判员  陆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小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