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629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屈会军与洛川县凤栖镇马家庄行政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会军,洛川县凤栖镇马家庄行政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9执10号申请执行人屈会军被执行人洛川县凤栖镇马家庄行政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屈会军与被执行人洛川县凤栖镇马家庄行政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4)洛川民初字第005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并于2016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洛川县凤栖镇马家庄行政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洛川县凤栖镇马家庄行政村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98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000元、执行费5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进入执行后,因村上暂无财产和收入,经双方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洛川县凤栖镇马家庄行政村应支付屈会军98000元、案件受理费3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协商由被执行人洛川县凤栖镇马家庄行政村一次性给付屈会军60000元整(已给付),剩余41000元及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屈会军同意全部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做出的(2014)洛川民初字第005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郭万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