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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张航与陕西渝长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航,陕西渝长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114号申请执行人张航,男,1989年7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渝长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航与被执行人陕西渝长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未劳人仲案字(2014)32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率,申请执行人张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6423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航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01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朱江平执行员  方 圆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