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峨边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峨边民初字第243号原告李某某,女,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 优 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吉觉尔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