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言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60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言凯,出生地湖北省石首市,户籍地湖北省石首市。2011年6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5年1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刑诉(2015)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言凯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言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19日7时许,被告人徐言凯在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高第街223档门口,盗得被害人郭某放在档口门前的1包货物(内有内裤5000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000元),得手后逃离现场时被群众人赃并获扭送公安机关归案。缴获的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徐言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缴获的赃物及作案工具的照片,监控录像截图及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情况说明,送货单,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北京派出所出具的接案经过,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徐言凯的户籍材料,被告人徐言凯的前科刑罚材料,证人刘某甲、刘某乙、黄某的证言及照片辨认笔录,被害人郭某的陈述,被告人徐言凯的供述,广州市越秀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言凯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徐言凯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徐言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徐言凯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确定宣告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言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5年12月1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国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姚晓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