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甘民申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2014)甘民申字第362号兰州仁济医院因与被申请人兰州兰航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兰州仁济医院,兰州兰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甘民申字第3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兰州仁济医院。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林庆元,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王辉,该院法律顾问。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兰州兰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法定代表人:王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子学,男,汉族,1965年8月5日出生,兰州兰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市场部经理,住兰州市。再审申请人兰州仁济医院因与被申请人兰州兰航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兰民三终字第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兰州仁济医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贺文俊代理审判员 张铁军代理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白金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