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叶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刑初字第238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农民,住台州市黄岩区。2013年9月6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9月20日起至2014年6月19日止)。2014年10月23日因吸毒、向他人提供毒品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14年11月12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5)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欣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10月10日前后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叶某在其登记入住的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爱琴海假日酒店5楼某一房间内容留陈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2014年10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叶某在其登记入住的黄岩区西城街道京都欧雅宾馆8908房间内容留陈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当晚23时许,被告人叶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吸毒工具“冰壶”一只,净重2.34克的甲基苯丙胺两小包。后被告人叶某主动交代了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杨某、李某的证言,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物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全省旅馆住宿人员情况查询,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浙江省毒品上交清单,缓刑考验期刑满证明,被告人叶某的前科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关于抓获被告人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处罚,现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15年5月1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三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王永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王小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