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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德法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与龙金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龙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住所:广东省德庆县。机构代码:××。负责人何伟强,该社主任。被执行人龙金荣,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申请执行人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龙金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肇德法播民初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经权利人确认,现该案权利已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德法执字第68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绍汉审判员  潘光义审判员  巫振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梁耀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