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0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玉宝与被执行人林彬、东港市大东弘光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宝,林彬,东港市大东弘光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684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宝。被执行人林彬。被执行人东港市大东弘光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奉翰。上列当事人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371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6日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按判决确定,林彬应给付刘玉宝劳务报酬799元及案件受理费50元;东港市大东弘光建筑有限公司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并已交纳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3719号民事判决所确认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梁泽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