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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永明申请执行张玉林、张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明,张玉林,张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1238号申请执行人王永明,男,汉族,45岁。被执行人张玉林,男,汉族,46岁。被执行人张红梅,女,汉族,1971年2月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永明与被执行人张玉林、张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东执字第123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张玉林在鄂尔多斯银行的账户。现因需划拨被冻结的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玉林在鄂尔多斯银行的账户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鄂尔多斯市分行营业部;户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敬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