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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0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谢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0521号原告谢某,本市新塘乡校场坝村村民。被告杨某,本市新塘乡校场坝村村民。原告谢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以遗漏证据还需举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员 谢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冉义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