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0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谢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0521号原告谢某,本市新塘乡校场坝村村民。被告杨某,本市新塘乡校场坝村村民。原告谢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以遗漏证据还需举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员 谢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冉义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