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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执字第023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张晓瑜与李朝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瑜,李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2329-1号申请执行人张晓瑜,男,194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朝(曾用名李朝娃),男,195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晓瑜与被执行人李朝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晓瑜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未民宫初字第00440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2227元。本院依法于2014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李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3月16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执字第02329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亚莉执行员  刘 瑜执行员  杜 娟二0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