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麻城市闽达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胜平、李燕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110号原告麻城市闽达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人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海,湖北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胜平。被告李燕红。本院受理的原告麻城市闽达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胜平、李燕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麻城市闽达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张胜平、李燕红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麻城市闽达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麻城市闽达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麻城市闽达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二十五元。审判长郭显宏审判员罗立人民陪审员安小广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李永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