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劳终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郭金成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社旗县分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金成,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社旗县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劳终字第000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金成,男。委托代理人刘方,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社旗县分公司,住所地社旗县城关镇北京大道中段。负责人张军,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春波,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社旗县分公司办公室主任,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德青,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金成与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社旗县分公司(以下简称社旗联通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社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社民一初字第032号民事判决。郭金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金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方,被上诉人社旗联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春波、杨德青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社旗县人民法院(2014)社民一初字第03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社旗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诉讼费10元,退还给上诉人郭金成。审 判 长 刘洪海审 判 员 张红彦审 判 员 李郧钦审 判 员 陈立丽代理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