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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异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春香与任翠华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香,任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异字第26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李春香。被执行人任翠华。本院汉沽审判区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春香与被执行人任翠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李春香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李春香称,异议人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案件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找不到办案法官。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否则法院应将被执行人拘留。被执行人居住着楼房,法院可以将其房屋换成小房,履行债务。被执行人恶意离婚,逃避债务,请求追加被执行人之夫为被执行人,查询被执行人及其夫五年前存款。请求法院依法执结(2014)滨汉执字第2233号案件。本院查明,李春香与任翠华健康权纠纷一案,2014年6月23日本院汉沽审判区作出(2014)滨汉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任翠华给付李春香各项损失77613元等。李春香申请强制执行。汉沽审判区于2014年8月12日立案执行后,向任翠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询问了任翠华的收入情况并到银行查询了任翠华存款等财产情况。任翠华于2012年5月2日离婚。本院认为,当事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人认为该案超过执行期限,不属执行异议审查范围,异议人可通过其他途径依法解决。异议人认为任翠华恶意离婚,逃避债务,请求追加被执行人任翠华前夫为被执行人,以及应拘留被执行人,将被执行人居住的楼房以大换小履行债务,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本院汉沽审判区的执行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异议人李春香的异议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其请求,可另行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李春香的执行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陈广菊审 判 员  王士华代理审判员  黄 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亚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