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法民二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王良诚与李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良诚,李喜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法民二初字第56号原告王良诚,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喜林,男,40岁。原告王良诚诉被告李喜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3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良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良诚负担。审 判 长 刘 逊人民陪审员 谢昌民人民陪审员 陈上游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贺 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