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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法民二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王良诚与李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良诚,李喜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法民二初字第56号原告王良诚,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喜林,男,40岁。原告王良诚诉被告李喜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3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良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良诚负担。审 判 长  刘 逊人民陪审员  谢昌民人民陪审员  陈上游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贺 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