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剑阁民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熊巍与四川省泸县潮河建筑���程有限公司、左明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阁民初字第440号原告熊巍,男,生于1978年1月27日。委托代理人李新勇,生于1980年9月29日。被告四川省泸县潮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潮河镇。法定代表人韩朝炳。委托代理人何发雄,剑阁县剑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左明彦,男,生于1972年5月2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巍与被告四川省泸县潮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左明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亦是对其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5.00元,减半收取607.50元,由原告熊巍承担。审判员 邢淑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蒲春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