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00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郭兆珍与张琴、张艾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兆珍,张琴,张艾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初字第00934号原告郭兆珍,农民。委托代理人丁宗祥、马泽,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琴,无业。被告张艾玲,无业。原告郭兆珍与被告张琴、张艾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兆珍、被告张艾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兆珍诉称:2013年9月27日,被告张琴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出具借条1份。被告张艾玲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字。原告多次索要无果,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张琴返还原告借款5万元,张艾玲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琴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准予原告撤回对张琴的起诉。被告张艾玲辩称:借款是事实,借款实际时间是2011年10月14日,是原告在邮政储蓄银行提取5万元现金给张琴的。借条是张琴打的,我签名担保也是事实,但我不知道要承担法律责任。应当先起诉张琴、陈俊,在他们还不起时,由我承担还款责任。经审理查明:被告张琴于2013年9月27日向原告郭兆珍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郭兆珍人民币伍万元正。今借人陈俊张琴2013.9.27担保人张艾玲”。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庭审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在卷佐证。对借条的真实性、合法性,被告无异议。经审查,该借条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担保关系,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担保关系有借条及担保人签字为证,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张琴向郭兆珍借款后,理应归还。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琴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艾玲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主合同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之规定,该保证合同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之规定,张艾玲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之规定,张艾玲作为被告主体资格适格。被告张艾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艾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郭兆珍借款5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负担。(上述款项请直接支付给权利人或交纳至本院银行账户,收款人: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银行淮安清浦支行,账号:80×××32)。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帐号:34×××54)如本判决依法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拒绝按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审判员 韩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