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商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杭州雪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裘成寓与裘成寓、戴红霞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雪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裘成寓,戴红霞,陶孝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161号原告:杭州雪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申花路88号115号。法定代表人:王中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晨,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裘成寓。被告:戴红霞。被告:陶孝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雪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裘成寓、戴红霞、陶孝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雪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雪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雪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雪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小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周 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