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民三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许贯文与李婷婷、李树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贯文,李婷婷,李树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三初字第286号原告许贯文。被告李婷婷。被告李树军。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驻潍坊市高新区蓉花路2278号3号楼。原告许贯文诉被告李婷婷、李树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许贯文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曙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