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民初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许某与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302号原告许某。被告祝某。原告许某与被告祝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自原告生完孩子后就离开家,对孩子不管不问也不回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2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许某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祝某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身份情况的相关证明,被告不明确,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纪华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玉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