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陈光明诉林水龙、林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用于公布)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明,林水龙,林泽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30号原告陈光明,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委托代理人温永尚,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水龙,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林泽明,男,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光明与被告林水龙、林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光明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光明以原、被告同意庭外协商解决为由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光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83元,减半收取792元,由原告陈光明负担。审 判 长 黄文建人民陪审员 苏国栋人民陪审员 黄松伙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洪艳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