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峄执字第2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赵洪兵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洪兵,林青海,朱洪伟,张磊,贾广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峄执字第226-1号申请执行人赵洪兵,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林青海,男,198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系枣庄一中教师。被执行人朱洪伟,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系枣庄一中教师。被执行人张磊,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系枣庄一中教师。被执行人贾广雷,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峄城区人民法院(2012)峄商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3月18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林青海的银行存款2988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玮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