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民初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蓬琴与杭州浩皇自行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蓬琴,杭州浩皇自行车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954号原告蓬琴。委托代理人吴刚、王小玲。被告杭州浩皇自行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冬木。委托代理人叶桂凤。本院在审理原告蓬琴诉被告杭州浩皇自行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蓬琴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蓬琴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戴永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