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执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冯少侠、冯君侠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少侠,冯君侠,陈荣标,李燕棠,何炳创,林浩,钱启华,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114-1号被执行人冯少侠,男,汉族,1981年7月16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冯君侠,男,汉族,1976年9月25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陈荣标,男,汉族,1972年6月13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李燕棠,男,汉族,1977年11月18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何炳创,男,汉族,1969年5月6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林浩,男,汉族,1987年11月29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钱启华,男,汉族,1984年11月13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李杰,男,汉族,1988年12月8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冯少侠、陈荣标、李燕棠、何炳创、钱启华、林浩、李杰犯开设赌场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三法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冯少侠、陈荣标、李燕棠、何炳创、钱启华、林浩、李杰未按照上述法律文书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冯君侠、何炳创均履行完毕义务。另,经本院向国土、房管、车管部门及金融机构调查,除发现被执行人林浩有存款834.65元、冯少侠有273元、林荣标有1021.79元外(该款已扣划并退国库),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将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 泉代理审判员 陈伟潮代理审判员 郭贤政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杜建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