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曾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新刑初字第97号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强,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成都市金牛区。2011年3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6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1月2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刑诉字(2015)第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强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原红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吸毒人员张某配合警察电话邀约被告人曾强,向其购买毒品。2014年11月21日22时许,曾强在成都高新区天化街4号新逸宾馆203号房间内,以500元的价格向张某贩卖0.87克冰毒,后被设伏警察挡获。警察当场从曾强处另查获10.88克冰毒和0.66克麻古。上述毒品经鉴定,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经查,同年9月和10月,曾强分别在成都高新区中和加油站附近以及锦江区黄经楼二街69号小区门口,两次向张某贩卖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曾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毒品疑似物称量记录,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2011)武侯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书、(2012)金牛刑初字第756号刑事判决书,毒品收缴收据,现场检测报告书,手机短信内容截图照片,证人张某、宋某某的证言,毒品鉴定意见书,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强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贩卖甲基苯丙胺的数量认定为12.41克,依法应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量刑时本院考虑,1、被告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系以贩养吸的吸毒人员,虽然查获毒品的数量认定为贩毒数量,但需酌情考虑查获毒品中有部分可能用于个人吸食之用,故酌定从轻处罚,同时亦对本案中存在的“犯意引诱”问题予以酌情考虑。3、被告人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从重处罚。4、被告人多次贩毒,酌定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2日起至2022年11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本案中的扣押在案的违禁品、毒赃人民币500元等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谢 纲人民陪审员 杨远如人民陪审员 刘 抒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佳速录书记员陈官雨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