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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中执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邹国胜与杨兵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国胜,杨兵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中执字第237号申请执行人:邹国胜,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杨兵强,男,197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邹国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乐中民初字第37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费用10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兵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乐中民初字第3761号民事调解书已自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