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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0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松与郭孝洲、陈璐民间借贷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松,郭孝洲,陈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578号申请执行人:李松被执行人:郭孝洲被执行人:陈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松与被执行人郭孝洲、陈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庐民一初字第020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郭孝洲、陈璐名下原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房屋拆迁安置的房屋。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郭孝洲、陈璐的收入11万元。三、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江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