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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佟金瑀与天津野田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金瑀,天津野田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683号原告佟金瑀,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委托代理人佟凤岐(父子关系)。委托代理人程正芳,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野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西湖道85号。法定代表人野田泰弘。本院在审理原告佟金瑀与被告天津野田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佟金瑀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金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佟金瑀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梁 嫣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