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恢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通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当信用社与池著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当信用社,池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恢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通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当信用社被执行人:池著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执行案件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通化县人民法院(2015)通执恢字第3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大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胡静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