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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郑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任民初字第37号原告郑某,农民。被告吕某,农民。原告郑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年××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初三,登记结婚,2003年1月13日,生女儿吕某一。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感情一直不和,原告为照顾子女付出较多,但被告不闻不问,经常出手打骂,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诉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吕某一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任丘市北汉乡后解经村264号房产一处;诉讼费由双方共同承担。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年××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91年,登记结婚,2003年1月13日,生女儿吕某一。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任丘市北汉乡民政所、任丘市北汉乡后解经村村民委员会共同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生育子女,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之间应本着互谅互让、和睦相处、有事协商解决的原则,不应因生活中发生一点矛盾就草率离婚。现原告提出离婚,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某要求与被告吕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郑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亚宽人民陪审员  张新体人民陪审员  韩 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艳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