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与陈泽等、林德润,中交一公局重庆永江高速公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1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山西路*号汇鸿精英国际大厦***室。法定代表:姚广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鲲,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生奎,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人):陈泽等。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德润。一审被告:中交一公局重庆永江高速公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弓天云。再审申请人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泽等、林德润、一审被告中交一公局重庆永江高速公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一公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路桥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鉴定费用的分摊明显不当;二、申请人的施工���为对被申请人房屋结构安全性无影响,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三、原审判决举证责任分配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四、原审在认定损害程度时没有考虑房屋的客观状况。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申请人是否应对被申请人房屋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及多大的赔偿责任;二、原审判决是否存在举证责任分配不当,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当事人对路桥公司对隧道采取爆破方式进行施工的行为对被申请人房屋及附属设施受到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产生争议,在一审审理中,法院委托后勤工程技术司法鉴定中心对此进行了司法鉴定。该鉴定意见明确了被申请人房屋其及附属设施受��的事实与路桥公司采取爆破方式对隧道进行施工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因果关系的大小。原审在综合分析鉴定意见的基础上酌情认定路桥公司承担35%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本案是因地下挖掘活动造成他人财产损害而引起的纠纷,被申请人已经完成其举证责任。路桥公司如不能举证证明有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存在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审判决在举证责任分配及适用法律上并无不当。至于鉴定费如何分摊,应属于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的自由裁量,不属于提起再审的法定理由。综上,路桥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裁定如下:驳回路桥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干建强代理审判员 敖宇波代理审判员 俞开先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屠益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