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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初字第0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唐某与苏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苏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1166号原告唐某,女,1974年9月11日生,汉族。被告苏某某,男,1982年10月19日生,汉族,务农。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萱花路56号建行8楼,组织机构代码90379592-4。负责人陈伟,经理。本院在审理告唐某诉被告苏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一案中,因原告唐某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金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姜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