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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临商初字第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江苏昊克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龙驭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昊克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龙驭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临商初字第0102号原告江苏昊克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新城璜土镇澄常工业集中区姬山路2号。法定代表人沈杰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建宏,江阴市璜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上海龙驭塑业有限公司,注册号310226000778604,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南奉公路4556号。法定代表人李晨,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昊克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龙驭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昊克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昊克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克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财产保全费570元,共计1070元(江苏昊克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昊克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玉凤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陆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