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泊民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倪某与席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席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泊民初字第673号原告倪某。委托代理人沟慧泽,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席某甲。委托代理人李丽芹,河北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离婚纠纷查明:××××年××月××日,原被告在民政局登记结婚,登记前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名席某乙,现随被告生活,由于夫妻感情不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原、被告在本院的主持下,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一、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本院依法准予离婚。二、婚生女席某乙随被告生活,除去2013年10月18日被告之父席金猛为原告出据的3万元欠条折抵抚养费外,原告再一次性支付给被告抚养费5000元,调解生效后2日内支付。三、其它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清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