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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文执字第2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杨增禄与翟万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增禄,翟万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文执字第209-1号申请执行人杨增禄,退休工人。被执行人翟万林,退休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2014)文民一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翟万林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每月冻结被执行人翟万林工资账户人民币2000元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耀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昌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