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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徒宝民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施青儿与陶小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青儿,陶小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宝民初字第00030号原告施青儿,女,1944年9月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委托代理人张丽霞,镇江市丹徒区宝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陶小敏,女,成年,汉族,住江苏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施青儿诉被告陶小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青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00元,由原告施青儿负担。代理审判员  凌鸿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法官 助理  胥海波书 记 员  谢群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