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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子长民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郭振前与景常春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振前,景常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子长民初字第00129号原告郭振前,男,汉族。被告景常春,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振前诉被告景常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振前与被告景常春私下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振前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振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振前承担。代理审判员  许苏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高文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