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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民初字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4-02

案件名称

余云蓉、杨华春与王发全民间借贷��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云蓉,杨华春,王发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流民初字76号原告余云蓉,女,195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中和街道办事处原告杨华春,男,198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中和街道办事处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冷锡侠,四川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发全,男,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原告余云蓉、杨华春与被王发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云蓉、杨华春及其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冷锡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发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云蓉、杨华春诉称,被告向杨云生借款70000元,于2013年9月3日向杨云生出具借条一张并签名捺印。2013年9月4日下午,杨云生死亡。原告余云蓉系杨云生妻子,原告���春华系杨云生儿子。二原告系杨云生的合法继承人。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未归还借款。故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70000元。被告王发全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3年9月3日向杨云生借款70000元,同时向杨云生出具借条并签名捺印,借条未约定利息和归还日期。2013年9月4日下午,杨云生在医院因病死亡。原告余云蓉系杨云生妻子,原告杨春华系杨云生儿子。二原告系杨云生的法定继承人。另查明,杨云生的父亲杨深贵于2006年2月28日死亡,其母亲陈玉珍于2014年3月12日死亡。杨深贵与陈玉珍共生育杨云生、杨云清、杨云霞、杨云根四子女。庭审中,杨云清、杨云霞、杨云根书面承诺放弃陈玉珍生前应继承杨云生该笔借款70000元的份额。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被告的身份证明材料,被告王发全���具的借条,杨云生死亡、火化证明,杨深贵与陈玉珍的结婚证,亲属关系证明,杨云清、杨云霞、杨云根共同出具的放弃继承承诺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偿还。被告向杨云生借款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二原告系杨云生的法定继承人,杨云生死亡后,二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70000元的主张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杨云生母亲后于其死亡,其母亲继承该债权的份额应由杨云清、杨云霞、杨云根代位继承,杨云清、杨云霞、杨云根书面放弃该债权继承份额,系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发全于本��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余云蓉、杨华春借款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王发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康邦礼人民陪审员  陶宣萍人民陪审员  郭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黄雯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