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终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倪蕴与浙XX龙消防安装有限公司、浙XX龙消防安装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XX龙消防安装有限公司,倪蕴,浙XX龙消防安装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01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XX龙消防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江东东方商务中心5幢34号(12-1)、(12-2)、(12-11)、(12-12)。法定代表人周传青,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倪蕴,系苏州市金阊区利欣源五金销售部经营者,原审被告浙XX龙消防安装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黄河路275号616室。负责人陈雄杰,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浙XX龙消防安装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熟市人民法院(2014)熟虞民初字第01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XX龙消防安装有限公司未依法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人民法院催缴后其仍未在指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XX龙消防安装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法院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平代理审判员 郭锐代理审判员 姚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裘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