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龙╳新申请执行朱╳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X新,朱X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龙X新,男,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县XX宿舍。委托代理人龙X斌,男,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县XX宿舍。被执行人朱X贵,男,XX年出生,XX县交通局干部,现住XX县交通局。本院在执行龙X新申请执行朱X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13000元.本次申请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4)三刑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申请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超审判员 唐勇鸣审判员 杨贵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 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