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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执字第3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卢干辉与沈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干辉,沈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3985号申请执行人卢干辉。被执行人沈彪卢干辉与沈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3)皋磨民初字第01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357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44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周志刚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1日主动履行2000元,余款被执行人承诺按1000元每月分期给付,申请人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上述承诺的期限分期履行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张 泉执行员 周志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国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