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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瓦民初字第2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周某己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周某己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瓦民初字第2432号原告:孙某某,女。被告:周某甲,女。被告:周某乙,男。被告:周某丙,女。被告:周某丁,男。被告:周某戊,男。被告:周某己,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周某己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周某己遗嘱继承纠纷这一事实双方自行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高兴利人民陪审员  丁 艳人民陪审员  吴敬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丹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