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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商诉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曹虹与孙建明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虹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商诉初字第00002号起诉人曹虹。起诉人曹虹诉称,其与孙建明系夫妻关系,两人共同创立了苏州永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2012年1月,起诉人曹虹与孙建明协商,孙建明同意将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苏州永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所有股权全部转到起诉人名下,孙建明并于2012年1月19日出具了自愿转股的承诺书。此后,苏州永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一直由起诉人负责经营管理。现因起诉人与孙建明的恶化,双方正在离婚过程中,孙建明否认同意转股的承诺,由此双方发生纠纷。为此,起诉人曹虹起诉要求确认孙建明于2012年1月19日出具的苏州永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转股承诺书有效。经审查起诉人曹虹提供的材料,工商登记资料表明:2006年4月19日,苏州永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2000万元,股东为孙建明与曹虹,其中孙建明出资8400万元、曹虹出资3600万元。曹虹还提供了材料一份,内容为“本人愿意将苏州永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持所有股份自愿转入曹虹名下”,落款时间为2012年1月19日,署名为“孙建明”。本院认为:本案属股权转让纠纷,本案起诉人曹虹与被起诉人孙建明均系美国国籍人,起诉人曹虹主张的涉案股权金额达到人民币8400万元,而本院仅有权管辖争议标的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涉外商事案件,故本案属于重大涉外案件,本院对此没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曹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吴勇伟审判员  顾文娟审判员  陆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小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