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民终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胡欣、罗红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欣,罗红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安县支行,姚流豪,江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民终1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欣,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罗红涛,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安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肖海明,该行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流豪,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原审被告江霞,女,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系姚流豪之妻。上诉人胡欣、罗红涛为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安县支行及被上诉人姚流豪、原审被告江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2014)鄂红安杏民初字第00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胡欣、罗红涛又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胡欣、罗红涛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欣、罗红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768.8元减半收取884.4元,由上诉人胡欣、罗红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美琴审判员 饶桂芳审判员 周扬洲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栋 微信公众号“”